菜商拿保險粉漂白豆芽菜,供粉業者菜商一審徒刑,二審高院改判無罪。圖/資料畫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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雲林地檢署2015年底查獲黃姓業者販售俗稱「保險粉」的漂白劑,給林姓菜商等4人浸泡漂白豆芽菜提高賣相,雲林地院以業者違反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判4個月徒刑,菜商各判3或5個月不等徒刑,黃姓業者與兩名菜商上訴,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日前以業者菜商依法僅須行政罰款、無須負擔刑責,撤銷地院判決改判無罪,全案可再上訴。

保險粉主成份是二亞硫酸鈉,可用在食品工業作為脫水蔬菜的還原劑、漂白劑、防腐劑、抗氧化劑,防止蔬菜中葉綠色素變質發黃,但目前法令規定不得用在生鮮蔬果。過量對眼睛、皮膚、黏膜呼吸道有刺激性,可能引起頭痛、噁心、嘔吐。

雲林檢警3年前會同雲林縣衛生局稽查西螺鎮6家菜商,發現其中4家以禁用的含低亞硫酸鈉漂白劑浸泡豆芽菜,共查扣3.3公噸浸過漂白劑的豆芽菜、83公斤漂白劑,循線查出供應商黃姓業者。

檢方查出菜商雖使用衛福部列為「食品級」可用來加工食物的漂白添加劑,但因這款漂白劑不得用來漂白生鮮蔬果,業者拿來漂白已氧化變黑的豆芽菜,拉長販售與保存期限,已明顯觸法,且自2013年5月起一直使用到年底被查獲使用超過7個月。

雲林地院去年審理後判處黃姓業者4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12萬元,余姓菜商判5個月徒刑,廖姓、張姓、林姓等菜商各處3月徒刑、緩刑2年。黃姓業者與余姓、林姓菜商上訴獲改判無罪。

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菜商添加的雖是食品級低亞硫酸鈉,可用在加工食品,但豆芽菜不得使用違反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,但違反該條法令只構成行政裁罰責任,並不構成刑事責任,且雲林縣政府也依規定裁罰,因而改判無罪,「但判無罪並非認可在豆芽菜添加保險粉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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